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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市诺曼蒂克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樱桃 日期:2019-11-21 19:54:05 信息来源:

  村子情事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19〕0057号】。

  当事人:广州市诺曼蒂克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为罗宇,海关编码为44019689P8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71号1208房(仅限办公用途)。

  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委托广州花都区盈信口岸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拉链6030千克(67000码);2、人造革7047千克(7830米);3、五金拉链6111千克(67900码)。报关单号:313;集装箱号码:WHSU5093759。 2019年4月9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1、拉链145千克,2、人造革1042米。另有未申报货物:1、回力胶350千克,2、涤纶布(机织/染色)2184千克,3、工艺编制纸裁片60千

  克,4、棉布(未漂白)777千克,5、纸3000千克,6、502胶水4千克,7、五金配件625千克,8、手牌防盗扣12千克,9、纸板3000千克,10、打包带17千克,11、封箱胶14千克,12、塑料膜503千克,13、PVC膜2756千克,14、无纺布1740千克,15、珍珠棉268千克,16、喷胶(多正牌)1200千克,17、涤纶绳1133千克。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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